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县贫困人口的精准扶贫力度,解决全县贫困人口“看病难、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切实减轻我县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加快我县脱贫致富步伐,县委、县政府决定设立卫生精准扶贫专项资金,全面落实卫生脱贫攻坚任务。为保障工作顺利实施,特制订卫生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全县贫困人口就医状况,积极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向特殊贫困人口倾斜,落实保障政策,确保解决贫困人口就医难问题,为全面进入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救助范围
—年,对全县经确认的尚未脱贫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卫生精准扶贫。—年为巩固阶段。
三、救助办法
县政府设立卫生专项扶贫资金,在新农合政策补偿以及补充医疗政策补偿基础上,对符合救助范围内的贫困人口进行重点救助。
(一)参合贫困患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者,实行住院费用全免。
参加新农合的贫困患者,首先进行新农合住院补偿结算;同时持有低保证的,需要进行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在各种保险政策结算之后,参合患者的自付费部分由县卫生专项扶贫资金全部解决。
(二)参医院住院者,患者出院时,只需负担新农合起付线部分。
参加新农合的贫困患者,首先进行新农合住院补偿结算;符合新农合大病补助政策的,同步进行结算;如果患者同时持有低保证的,需要进行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在各种保险政策结算之后,参合患者的自付费用在扣除起付线后,剩余部分由县卫生专项扶贫资金全部解决。
(三)参合贫困人口中,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等10种疾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县内医疗机构能够治疗的首选在县内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住院费用全免。
参加新农合的贫困患者,首先进行新农合住院补偿结算;符合新农合大病补助政策的,同步进行结算;如果患者同时持有低保证的,需要进行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在各种保险政策结算之后,参合患者的自付费用部分由县卫生专项扶贫资金全部解决。
(四)参合贫困人口中,患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14岁)、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14岁),宫颈癌,肺癌,急性心肌梗塞,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发育性髋脱位,尿道下裂,乳腺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耐多药肺结核,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艾滋病机会性感染,I型糖尿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甲状腺机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等重大疾病,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时患者仅负担元以内(含元)的自付费部分,其余自付费用由县卫生专项扶贫资金全部解决。
参加新农合的贫困患者,首先进行新农合住院补偿结算;符合新农合大病补助政策的,同步进行结算;如果患者同时持有低保证的,需要进行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在县外就诊的,需要回到县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在各种保险政策结算之后,参合患者的自付费用,扣除元以内(含元)的自付金额,剩余部分由县卫生专项扶贫资金全部解决。
(五)为解决乡镇卫生院人才匮乏的问题,保障患者到乡镇卫生院得到良好的诊治,决定对县级专家到乡镇卫生院开展支援工作进行扶持。县级专家到乡镇卫生院会诊、手术的,补助元/人次/例,由县专项扶贫资金解决。
(六)省、市级专家到县、乡医疗机构对口扶贫的,县卫生专项扶贫资金予以补助,标准按照元/人/年发放。
四、专项资金支付程序
为方便参合贫困人口就医补偿,优化其出院结算流程,要求凡涉及上述贫困患者就医的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其办理救助手续时实行“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单位实际将该项救助工作与新农合补助进行无缝衔接,救医院先行垫付,医院按月向卫计委(农合办)提供报账材料,县农合办向财政局申请资金后,及时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对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拨付的对口支援补助资金,由受援单位先行垫付,并持相关资料到县卫计委申请拨付。
因病致贫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费用,由县财政根据各乡镇提供的名单直接拨付到各乡镇政府。
(一)资金管理
专项扶贫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卫计委协同管理,总资金由财政局统一管理,支付账户设在县卫计委,具体负责扶贫资金的预算、审核、拨付及监督工作。专项扶贫资金必须严格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贪污、截留,必须补助到位。
(二)定点医疗机构补偿
1.医疗救助范围内的参合贫困人员就诊时需持参合患者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乡镇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等证件办理入院登记,并签订扶贫资金补助告知协议书;
2.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出院结算时,住院总费用经新农合、各种保险政策补偿结算之后的自付费部分,由乡(镇)卫生院全部先行垫付;
3.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算时,医院的起付线,住院总费用经新农合、各种保险政策补偿结算之后的自付费部分,医院全部先行垫付。
4.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主要指本文三之(三)(四)部分),出院后首先办理新农合补偿,需要办理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在县保险机构实行一站式补偿。在各种保险政策结算之后,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到其参加新农合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按照政策进行相关减免。
(1)参合患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参合患者的年度合作医疗卡(原件);
(3)乡镇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结算发票复印件;
(5)新农合补偿单据、大病保险补偿单据、民政补充救助补偿单据(根据实际提供);
(6)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提供,医院公章);
(7)诊断证明(医院提供);
(8)转诊证明或外出务工证明。
年度内出生未参加新农合的婴儿患者,母亲参加新农合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书)可享受此医疗救助政策。
5.县级专家到乡镇卫生院会诊、手术,费用由受援乡镇卫生院先行垫付,并认真统计(专家签名,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县卫计委每月审核后予以回补
6.省、医院对口扶贫,补助元/人次/年,由受援县、乡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并认真统计(专家签名,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以及扶贫工作总结),县卫计委每月审核后予以回补。
(三)定点医疗机构报账
1.为加强资金管理和便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周转统计,专项扶贫救助报账起始日期为与新农合报账日期一致,均为上月13日-本月12日,报账日期为14-16日,节假日顺延,无故不得推迟报账时间。
2.报账时医院需向县卫计委提供以下材料:
(1)宜阳县定点医疗机构卫生精准扶贫补助患者登记表(附件1);
(2)宜阳县精准扶贫救助资金申领表(附件2);
(3)新农合住院补偿表(从新农合系统中打印);
(4)出院结算发票复印件;
(5)乡镇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复印件);
(6)参合患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7)大病救助,低保、五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单据;
(8)诊断证明;
(9)转诊证明或外出务工证明;
(10)上述文件中要求的专家相关资料
备注:1项为汇总表,医院按照救助类型分类登记填写,涉及重大疾病、专家会诊等的分类汇总,以电子版形式报送,2-9项材料按照所列顺序逐份整理。10项按要求提供。
3.资金拨付
县卫计委在接到医院报账资料后,组织相关人员对报账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五、医疗救助期限
年9月18日至年12月31日。年之后,按照自然年度进行计算。
六、有关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我县特殊贫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要高度重视,将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实效。
(一)严格执行政策。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抱着对贫困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转诊政策及住院标准,凡符合救助人员住院就诊,医院必须是乡(镇)卫生院,医院住院的患者必须经过乡(镇)卫生院转诊(急诊病人除外),因病情确需到县外就诊的患者,医院开具转诊手续到县卫计委登记备案,不符合以上就诊程序者,不能享受救助政策。
(二)严格工作程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认真落实新农合补偿审核、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三)严格工作纪律。新农合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把入院患者身份关,严禁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对违反政策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四)严格督导检查。县卫计委要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工作有序推进,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1.《医院月份卫生精准扶贫补助患者登记表》
2.《宜阳县精准扶贫救助资金申领表》
附件1:
医院月份卫生精准扶贫补助患者登记表
(加盖公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地址
诊断
医院
入院
日期
出院
日期
总费用
新农合补助费用
医疗救助费用
扶贫补助费用
联系电话
合计
附件2:
宜阳县精准扶贫救助资金申领表
患者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合作医疗
证号
家庭住址
医院
代领人员信息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患者关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补助申领人员须知
宜阳县精准扶贫救助资金领取人员对其所持票证和病人身份及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如有伪造、冒名顶替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补助领取人相关责任。
患者:
补助领取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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