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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雇主责任保险附加重大疾病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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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总则
本保险为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分为基本重大疾病与其他重大疾病两类,基本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投保,其他重大疾病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投保,具体疾病种类及疾病定义以本附加保险的释义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初次患本保险合同所附且经投保人投保的重大疾病(以下简称“重大疾病”),对于被保险人依据与该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的每人重大疾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医院诊断于其保险责任生效日起30日内(续保无等待期)初次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雇员的所交保险费,对该名雇主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的雇员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的雇员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的雇员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的雇员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的雇员身故的,保险人对该名雇员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雇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四条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的每人重大疾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六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身份证明;
(四)符合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其他事项
(一)有关被保险人的雇员的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按下列约定:
1.被保险人的雇员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雇员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或取消该名雇员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或该名雇员的未满期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赔偿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变动时,按下列约定:
1.投保人因投保人员变动需要增加雇员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审核同意,于收取相应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的雇员离职或其他原因退保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该雇员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名雇员资格自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零时起丧失。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该名雇员的未满期净保费。
3.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数少于五人,或低于投保人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1.主保险合同终止;
2.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指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下列疾病: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八)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九)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双目失明(保障自12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始)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一)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二)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三)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保障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四)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五)严重帕金森病(保障至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六)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L;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L。
(十八)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的下列疾病:
(一)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二)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