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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泾县这些人将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对于家庭观念比较重的中国人来说

安个家真的很重要

而要想安一个家

最重要的指标就是

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这几年房价“蹭蹭蹭”地上涨

让泾县人感觉压力山大

现在

好消息来啦!!!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满足不同层次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需求,近日,泾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泾县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范围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城区新就业人员(含县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

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

“三支一扶”人员

大学生“村官”家庭

保障标准及补贴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以户为单位

按照家庭人口

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现状等情况

进行确定

▼▼▼

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按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7平方米计算,对不足17平方米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每户享受租赁补贴的住房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为城区居民、城区新就业人员(含县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每月每平方米8元;乡镇居民每月每平方米5元。

申请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

(含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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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户籍为农村村民组家庭除外),家庭成员在城镇实际居住和生活。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元(含)。1人户的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元(含)。

(4)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私用汽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7)离异的申请家庭,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当年即可申请;离异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17平方米的,离异后须满1整年后方可申请(以离婚证日期或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城区新就业人员

(含县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

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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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非本县户籍,在城区实际工作的单身或1人在泾工作的已婚职工;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住房;

(3)在城区截止申请日,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整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2整年(含)的;或用人单位委托县人社局招录的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整年(含)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人员已办理录用手续的。

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

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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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本县户籍须取得本城区《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住房;

(3)截止申请日,在城区已依法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整年(含)以上,且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2整年(含)的;或申请人在城区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满2整年(含),有固定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齐全,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年度报告制的,纳税经营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且缴纳养老保险满2整年(含)的。

在泾县乡镇服务的

“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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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泾县乡镇服务的单身职工;

(2)申请人在城区无住房;

(3)已办理录用手续的。

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私用汽车

家庭成员的认定

住房面积的认定

1.下列房屋面积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或门面房面积。

(2)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3)已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或门面房面积。

(4)已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原住房或门面房面积。

(5)私有住房或门面房转让在1整年以内。

2.下列情况不计入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后,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出售原私有住房或门面房的,并将出售款用于疾病治疗或家庭正常生活支出,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

(2)申请家庭截止申请日,转让私有住房或门面房达1整年(含)以上的。

私用汽车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的,不计入拥有汽车的核定范围: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拥有过私用汽车,已注销或已办理过户的。

2.残疾人专用车用于本人代步使用的(用于经营性营运的除外)。

申请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亲友挂靠的不计入家庭成员)。

2.申请家庭异地就学或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子女,可计入家庭实际人口。已入住敬(养)老院或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处于服刑期间的人员、在境外的人员,不计入家庭实际人口。

租赁补贴申报核实程序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低保)

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核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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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受理。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诚信承诺书;

(4)住房证明、收入证明或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6)租住私房租赁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

(7)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提供县级(含)以上病历、治病证明材料、交警部门的事故鉴定证明材料。

2.初审。各乡镇社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婚姻、车辆、经营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公示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乡镇社区须对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家庭成员婚姻、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负责提供申申请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县公安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身份信息、购置车辆信息;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及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低保信息;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社会保障和退休人员工资收入信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经营实体的注册信息;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纳税信息或名下经营实体的纳税信息;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信息。

相关单位应主动配合、各司其职,并在收到县住房保障部门信息核对通知(或联合查询函)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满足要求的数据信息,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工作。

4.公示。经审核,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适时打卡发放,并向社会公开发放结果。

城区新就业人员

(含县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

城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含本县乡镇进城务工农民)

“三支一扶”人员

大学生“村官”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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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受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泾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非本地户籍同时提交居住证复印件;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录用批复文件;

(3)住房情况证明;

(4)诚信承诺书;

(5)租住私房租赁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2.审核。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在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出具证明材料,集中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公示。县住房保障部门完成保障对象的审核并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适时打卡发放,并向社会公开发放结果。

复核以前年度已享受实物配租

或租赁补贴资格核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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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前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的申报家庭,复核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同时提供以下复核材料:

(1)申请人向其户口所在社区提交《泾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复核表》;

(2)住房情况证明;

(3)收入证明;

(4)低保证和低保存折或卡复印件;

(5)租住私房租赁协议、房屋权属证明(提供房东身份证和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发票;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以前年度已享受实物配租的申报家庭,复核时按以下标准执行:

1、保障范围、复核条件、申报核实程序与申请租赁补贴同等。其中:城区居民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县城区居民户籍的也可纳入保障范围;在复核期内,申请人已死亡的,其共同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符合复核条件的,在办理复核手续后继续承租;离异的复核家庭,符合复核条件的,需办理复核变更手续后继续承租。

2.租金标准和租金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不同类型实行差别化租金,不再发放补贴,统一按建筑面积收取租金。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区低保家庭,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全免(减免%)租金;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因意外事故致伤残、死亡或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本年度为此承担支出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房租减免(减免标准见附件)。

3.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每年复审一次,复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市场租金标准由县发改委核定)。延长期满仍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仍需要承租的应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未交付的期房除外),拒不腾退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延长期间的租金按照两倍的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2)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调换,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签订互换协议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留存。

(4)公共租赁住房住户因申请家庭成员本年度支出性困难及其他符合租金减免的情形,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暂缓缴纳租金,确实没有经济能力缴纳租金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酌情作出缓缴、部分减免或全部减免的决定,并将减免情况予以公开。

时间安排

租赁补贴申报时间

为6-7月份

审核、公示时间

为8-10月份

租赁补贴发放时间

为11-12月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方案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此次还明确了

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性困难家庭

租金减免标准

一、认定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因意外事故致伤致残或死亡等,或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患恶性肿瘤等其他情况,本年度为此支出费用超过一定的金额(不含护理、交通及其他费用)。

重大疾病范畴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Ⅲ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4.主动脉手术;25.多发性硬化症;26.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27.肺源性心脏病;28.脊髓灰质炎;29.终末期肺病;30.植物人状态;31.慢性呼吸功能衰竭;32.严重心肌病;33.重症肌无力;3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35.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36.其他严重疾病。

二、申请程序及期限

支出费用发生日起1年内,由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社区和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社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作出决定,并将减免情况在社区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租金减免标准

这么好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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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泾县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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