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局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医疗救助条件
1.按规定自愿缴纳“三不让”费用的沈阳铁路局全民合同制在职职工,均享受“三不让”帮扶医疗救助。
2.在路局医医院就医、经医保办同意转院治疗和特殊病(慢性病、定点药店买药、家庭病床)的职工,经医保部门确认后,住院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内、特殊病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内,对个人支付医疗费用(不含个人全自费)累计超过元的,给予按比例60%的医疗救助。
3.特殊病门诊收据(医保结算单)中,有基本统筹基金或企业补充基金的,对职工支付的现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含起付线金额),作为按比例医疗救助的有效单据;没有基本统筹基金或企业补充基金的,不作为按比例医疗救助的有效单据(器官移植除外)。
4.经医疗单位确诊为局定31种大病的职工,可给予大病限额救助。
5.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可由家属申请职工死亡救助。
第三条医疗救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患病职工实施大病限额救助和按支出比例救助。
1.大病限额救助标准
(1)患重要器官移植(肾脏、心脏、肝脏、肺、骨髓)的一次性限额救助元。
(2)患各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血管或角膜移植的一次性限额救助0元。
(3)患其它26种大病的一次性限额救助元。
(4)职工死亡一次性限额救助元。
2.按比例救助标准
以职工患病住院收据、医保结算单和特病(慢性病、定点药店买药、家庭病床)门诊收据、医保结算单为依据,职工个人自费部分(不含个人全自费)超过元时,给予按比例60%的医疗救助。
计算公式:(现金支出+个人帐户支出-个人全自费)×60%。
3.大病医疗追加救助标准
患大病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内经过医保报销、“三不让”限额救助和按比例救助后,个人自费部分(不含个人全自费)仍然超过0元的,由基层单位申请,报路局审批,给予一次性(2+1)大病医疗追加救助。
4.职工患器官移植、尿毒症透析治疗的,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不含个人全自费)给予按比例%医疗救助。计算公式:(现金支出+个人帐户支出-个人全自费)×%。
第四条大病限额救助的附加条件
1.同一病名只能享受一次大病限额救助。
2.不同大病病名的可再享受一次大病限额救助(转移病名除外)。
3.患大病职工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4小时内),不享受大病限额救助,只享受死亡救助。
4.患大病职工限额救助的医疗诊医院的限制,医院(未经铁路医保部门转院)就诊的职工不享受按比例医疗救助和(2+1)医疗追加救助。
第五条医疗救助申报及审批操作程序
1.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基层单位审核,填写《沈阳铁路局“三不让”帮扶专用支付单》,按规定计算医疗救助标准。
3.大病限额救助,由基层单位填写《沈阳铁路局“三不让”帮扶专用支付单》一份,与住院病历(复印件)一同报路局审批。同时通过“三不让”帮扶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大病救助申请。救助资金由路局下拨,基层支付。
4.按比例医疗救助,超过元至00元以下的,由站段“三不让”帮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超过00元以上至元以下的,由站段“三不让”帮扶领导小组审批;超过元的,需报路局“三不让”帮扶办公室审批,由基层单位支付。
5.医疗救助的结果要在所在单位公示。
6.医疗救助在“三不让”帮扶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审批。
第六条大病病名
大病病名的认定,医院诊断为准。大病病名为路局规定的31种。
1.重要器官移植(肾脏、肝脏、骨髓、心脏、肺)
2.各种恶性肿瘤
3白血病
4尿毒症
5.血管、角膜移植
6.急性心肌梗塞
7.心脏介入治疗(PTCA或安装支架)
8.心脏瓣膜置换术
9.急性脑血栓或脑出血(伴肢体功能障碍)
10.良性脑肿瘤(颅脑外科手术或放射治疗)
11.肝功能衰竭(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2.糖尿病晚期(合并尿毒症、脑梗塞、肢体坏死、失明)
13.再生障碍性贫血
14.系统性红斑狼疮
15.安装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16.四肢截肢手术(腕关节或踝关节以上)
17.冠状动脉搭桥术
18.严重烧伤(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Ⅲ度烧伤)
19.重症肌无力
20.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21.帕金森氏病
22.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3.人工关节置换
24.重症格林巴利综合症(经呼吸机治疗的)
25.急性脊髓灰质炎
26.双耳失聪(双目失明、语言丧失、瘫痪)永久不可逆
2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8.严重脑损伤(脑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
29.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三级以上
30.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丧失
31.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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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职工死亡救助
自愿缴纳“三不让”费用的在职职工死亡后,给予一次性死亡救助元,由基层单位审批并支付。
第八条路局审批范围及权限
1.对患大病职工的限额救助。
2.对患大病职工的(2+1)医疗追加救助。
3.对不是大病范围的疑难病和特殊病种,视专家组认定或本人实际发生费用情况,需经路局“三不让”帮扶办公室研究后,可实行特殊救助。
第九条基层单位审批范围及权限
1.按照职工个人自费(不含个人全自费)60%比例进行的医疗救助。
2.职工死亡救助。
第十条职工自愿缴纳的资金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每年由基层单位代收并上缴路局。
第十一条路局下拨的“三不让”专项资金不得挪用或改做它用,也不得随意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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