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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知识保险,让生活更有保障

1意外保障

投保首先要考虑是意外保障,因为意外是最不能预料的,也是最突然的,意外的后果往往是不可挽回而对家庭又有毁灭影响的。小到有惊无险、大到人身伤残甚至是伤亡,意外可以说无处不在,最应进行保障。

据卫生部专家统计,24%的人因意外离开这个世界,只不过是发生的时间不同而已。任何年龄段都必须要考虑意外风险。意外保险一般都是不返还的,保费低,保障非常高,一般元有10万保障。保额以5到10倍年收入为好。如果是在整体保险规划中,则可以在去掉其他保险产品提供的保额保障后再计算意外险保额。目前国家对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设定了最高限额,多数地区的少儿身故保额不超过10万元。

2意外医疗

拥有意外保障之后,然后是意外医疗,一旦有个小磕小碰的话,不用自己掏腰包,不给自己家里增添负担(社保医疗不保意外)。一年元左右元就拥有1~2万元的意外医疗,包括意外门诊、意外住院、意外住院所有合理的费用。

3住院医疗

人生活在社会里,有个小病小灾是很正常的,住一次院,就要花费很多钱,现在医疗费用越来越贵,有了住院医疗保险,就不用担心这方面的问题了。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有不同档次的选择,也属于不返还的,一般四五百元就有~00元的住院报销和对应的住院补贴。

4重大疾病

人吃五谷杂粮,脚行四面八方,风险无处不在,疾病时刻会来。小病输掉一头猪,中病输掉一头牛,大病输掉一栋楼。现在住一次院,做个手术要多少钱吗,就拿脑血栓来说,一个手术没个七八万都下不来。疾病是人生必需支出的成本,辛辛苦几十年一病回到解放前,这钱谁能给我们出啊(自己存?和人借?靠社会?),自己拿压力太大。大病保障是必须要有的所以自己有一个健康基金,是最把握的,既是对自己负责,又是对家人负责.20万保额是基本,30万保额是小康,50万保额算富有。

以上四种是基础保障,不论任何人,任何年龄都必须拥有的保障,是投保首先要考虑的。

基本的保障,就像房子的地基,没有这些保障,上面的都是空中楼阁,一旦发生了,不但帮不了家人,还会拖累他们,家庭陷入困境.

5教育返还

小孩一定不能输在起跑线上,孩子上大学的钱,一定是年轻的时候准备的。我们现在一定要存钱,为孩子的教育,这些钱一定是安全稳定保值增值、抵御通胀的。早准备早轻松。

据调查北京市少儿教育费用,从幼儿园到大学毕业,普通型至少需要20万元,名牌型至少需要50万元,贵族型至少需要万元。

6养老保险

老了是块宝还是根草,关键要看你口袋里有多少。年老的时候还要过有品质的生活,一定要趁年青时准备。越早买越便宜,早买早保障,早买早安全,早买早受益,早买早放心。30岁要开始考虑养老的问题。我们不必须考虑“千万养老够不够”,但是我只想说一句话,大家应该对养老的问题始终保有警觉,它只会越来越严重地挑战我们。

7分红保险、投资保险

理财是一种习惯,投资房产也会折旧,做股票和房产又有风险,而且现在市场状况想必你也不会进行以上投资,现在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是明智的选择,有专业机构专家帮你打理资金,投资稳健,且保值增值,收益还值得期待。人生最大的价值就是创造财富,对家庭和社会负责,钱要做到保值增值,用专心渠道打理你的资金,做到省时省力又省心,包赚稳赚持续赚。

一、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天限制)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内(含第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客户已交保险费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胰腺移植

27埃博拉病毒感染

28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29主动脉夹层血肿

30克罗伊茨费尔特-雅各布病(Creutzfeldt-Jakob病)

31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32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

33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34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35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36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7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38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39系统性硬皮病

40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41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42严重克罗恩病(Crohn’s病)

43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44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45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

46植物人状态

47严重1型糖尿病

48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49严重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50多发性硬化

51全身性(型)重症肌无力

52严重心肌病

53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54严重心肌炎

55肺淋巴管肌瘤病

56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57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58感染性心内膜炎

59肝豆状核变性

60肺源性心脏病

61肾髓质囊性病

62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63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64失去一肢及一眼

65嗜铬细胞瘤

66小肠移植

67颅脑手术

68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69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70严重获得性或继发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71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72独立能力丧失

73胆道重建手术

74主动脉夹层瘤

75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76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77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78瑞氏综合症

79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80严重面部烧伤

81严重川崎病

82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83重症手足口病

84严重哮喘

85骨生长不全症

86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87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88脊髓小脑变性症

89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90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91艾森门格综合征

92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93严重癫痫

94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95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96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97脊柱裂

98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99血管性痴呆

额颞叶痴呆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天限制),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给付一次为限,“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内(含第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公司将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30种轻症疾病

1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2轻微脑中风后遗症

3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术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6慢性肾功能衰竭

7肾脏切除

8单个肢体缺失

9病毒性肝炎导致的肝硬化

10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11慢性肝功能衰竭

12单耳失聪

13人工耳蜗植入术

14听力严重受损

15视力严重受损

16角膜移植

17单目失明

18中度瘫痪

19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20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21中度脑损伤

22中度帕金森病

23全身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24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5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26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2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28糖尿病导致单足截除

29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30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3.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客户已交保险费的%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年满18周岁的,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内(含第日),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客户已交保险费的%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4.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但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受此天限制),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起日内(含第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医院,由专科医生诊断初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公司将不予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初患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不在此列;

9.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前已经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以及遗传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或其合法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全残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全残或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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