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介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称“工银安盛人寿”)由全球市值最大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①、全球最大保险集团AXA安盛集团②、全球强央企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强强携手打造。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中国工商银行持股60%,AXA安盛集团持股27.5%,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持股12.5%。
依托股东无以匹敌的雄厚资本实力和卓著品牌声誉,工银安盛人寿充分融合股东中国工商银行在中国金融领域的深厚经验和博大根基,AXA安盛集团全球领先的风险管理和保险专业优势,以及中国五矿集团公司雄厚的财务实力和丰富本土资源,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差异化经营策略、产品创新优势、多元化销售渠道,针对子女教育、退休规划、家庭保障和财富管理这四大人生最需财务保障和财富规划的关键领域,为客户提供度身定制的个性化保险解决方案及服务,满足客户日益提升的多样化需求。
工银安盛人寿总部位于上海,注册资本57.05亿元③,目前经营范围覆盖全国30多个重要省市。公司将有计划地加速发展,稳健经营,为更多市场的客户带去保险保障和财富规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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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照年全球市值的统计
②根据AMBest年1月的“BestWeek”年净保费收入排行榜
③截至年11月
股东简介:
■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年1月1日,总部在北京。年10月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通过持续努力和稳健发展,中国工商银行已经迈入世界领先大银行行列,成为全球市值最大、客户存款第一和盈利最多的上市银行,拥有优质的客户基础、多元的业务结构、强劲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中国工商银行通过17,家境内机构、家境外机构和遍布全球的逾1,家代理行以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银行等分销渠道,向万公司客户和3.93亿个人客户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基本形成了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跨市场、国际化的经营格局,在商业银行业务领域保持国内市场领先地位.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服务创造价值”的经营宗旨,持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品牌内涵不断丰富,“您身边的银行,可信赖的银行”的品牌形象深入人心,成为中国消费者首选的银行品牌和全球最具价值的金融品牌。
中国工商银行坚持履行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有机统一,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支持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树立了负责任的大行典范,荣获“最佳社会责任机构奖”、“人民社会责任奖”等大奖。
■ AXA安盛集团
AXA安盛集团是世界首屈一指的保险及资产管理机构,业务遍及全球57个国家,拥有16万名员工及销售人员,服务1.02亿客户。年,AXA安盛营业额(IFRS标准)达亿欧元,主营业务利润(IFRS标准)为42.5亿欧元,管理资产达8,亿欧元。
AXA安盛是《财富》全球强企业,创始于年。在年《财富》全球强排名中,AXA安盛在金融保险类公司中位居第一。AXA安盛已连续五年跻身由国际领先的品牌战略顾问公司Interbrand发布的“世界最佳品牌强”,并高居保险业第一位。
20多年来,AXA安盛始终坚持贡献中国市场的承诺,目前业务运营范围涵盖人寿保险、财产保险、资产管理、大型风险管理保障和全球援助。
■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是一家国际化的金属矿产公司,成立于年,主要从事金属矿产品的勘探、开采、冶
炼、加工、贸易,以及金融、房地产、矿冶科技等业务。年,中国五矿实现营业收入3,亿元,利润总额
80亿元,位列全球强第位,其中在金属类企业中排名第4位。
中国五矿拥有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流通、黑色金属矿业、金融、地产建设、科技六大业务中心,主要海外机构遍布全球28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7.7万员工,控股8家境内外上市公司。
多年来,中国五矿始终秉承“珍惜有限,创造无限”的发展理念,提供全球化优质服务,也逐步确立了“中国最具优势的有色金属资源商、中国最大的铁矿资源供应商、中国最大的钢铁产品流通服务商”的地位。
生活信心指数调查介绍
背景介绍
为深入了解客户的需求,工银安盛人寿自年在中国发起《AXA安盛亚洲生活信心指数调查》,旨在深入分析中国中高端消费者在“事业”、“家庭”、“健康”以及“退休”四个核心生活领域的生活现状满意度以及未来5年生活的乐观度,了解当前经济形势对其信心及准备度所造成的影响,以及人们是否为以后的生活期望和不确定性做好了准备。除中国之外,该项调查还有中国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及泰国7个亚洲国家和地区参加。
《年AXA安盛生活信心指数调查》报告
年,工银安盛人寿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进行了调查(抽样人),调查对象主要为占总人数前25-35%的中高端消费群,他们大多年龄在25-50岁之间。报告显示,由于对未来的准备不足,这轮金融危机已经引发中国中高端消费者短期内的生活信心危机,中国未来12个月生活信心指数在所有亚洲受访国家中跌幅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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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教育–费用上升,准备不足导致中国中高端消费人群对是否能为孩子提供最好的教育缺乏信心
受访者不仅为不断增长的学费和开支担忧,他们还开始为孩子的课外活动、海外夏令营等花费忧心忡忡。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送孩子出国留学,压力更是倍增。
56%受访父母或准父母表示希望可以送孩子出国读大学。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我们发现31%的受访者竟然不知道送孩子出国留学会需要多少钱,很多希望送孩子出国念大学的父母表示,他们将在孩子快上大学的时候开始为此做准备。然而对于平均85万的留学费用,这么晚才准备必然会加重整个家庭的经济负担,甚至被迫降低生活质量,所以导致了多数人的信心不足。
● 退休规划–尽管对退休规划的准备意识有所提升,但大多数人并未付诸实际行动,依旧过多依赖国家社会保障
退休对中国中高端消费者的意义从高到低依次为:1)放慢速度,依自己的喜好工作或享乐2)不意味什么,能工作多久就干多久3)离开工作,享受退休生活4)实现梦想而不受经济情况约束5)财务独立,可以支持自己的生活;相比年,第一点有明显的下降而第三点有明显的上升,说明现时的经济情况对将来的退休生活的规划有着巨大的影响力。
受访者对退休规划的意识较年已提高了8个百分点,但很多人只是停留在计划阶段,并没有付诸实际行动。61%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曾想过做退休规划,但是却不知道如何计划。只有33%的被访者“在未来5年内进行退休财务规划”。
中国中高端消费者对自己退休规划准备的满意度与年相比有明显下滑。只有22%的人对目前的准备现状感到满意,这一比例比年下降8%。这一数据表明由于经济情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目前的退休准备无法满足他们对退休生活的美好期待。另外,只有23%的人拥有除社保体系之外的退休金储备,考虑到通货膨胀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变化,对于剩下的77%人来说,他们对未来的准备是不足够的。
● 健康保障–受访者对将来健康保障所涉及的财务问题,如专项存款,医疗社保和商业保险缺乏足够的重视
虽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中高端消费者对目前的健康状况并不感到非常满意,但对将来的预期还是比较乐观的,但这样的预期主要建立在医疗技术、政府医疗系统、环境这些不受个人控制的外部因素上,而没有过多得与经济情况挂钩,如专项存款、商业保险等,所以当前经济环境的恶化没有引起消费者对健康保障的重视,只有39%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已经开始做准备,拥有自我购买的健康保障计划,甚至比07年下降了9%。
所以,就目前来说,消费者对健康保障所需的财务支持还是缺乏足够的重视。
● 财富管理–家庭财务负担和自身收入的潜在变化使中国中高端消费者对未来充满担忧
缺乏专业建议使中国中高端消费者对未来生活的准备度薄弱,应对风险的能力不足,产生担忧,特别是当他们在动荡的市场环境下遭遇资产缩水时。调查数据显示,只有1%的受访者全权交给理财顾问,5%与配偶和家人商量也征求理财师意见,12%根据理财师意见自己做决定,36%与配偶家人共同决定,46%完全由自己决定。由此看来只有18%的中国中高端消费者在进行财富管理时,寻求过专业顾问的帮助,而在市场成熟度较高的新加坡,这一数字为43%,远高于中国。所以,当准备不足遇上当下不景气的经济环境时,有37%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的生活计划将被打乱,如推迟婚礼、教育、购置房产等。
工银安盛人寿超级御立方保障计划产品说明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且合同有效,我们给付,元“满期保险金”予您,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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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身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方式计算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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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前身故,则我们按照合同及附加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生日当日24时之后身故,则我们给付,元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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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主合同各项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元“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天后,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存活28天或以上的,我们给付,元“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天后,按附加合同约定的四十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首次诊断日起存活28天或以上的,我们将给付,元“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至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十二种轻症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首次诊断为患有轻症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轻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给付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20%,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本项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即终止。
若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超级御立方两全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则不再给付附加合同中各项保险金。
*注:本计划所保障的四十种重大疾病及分组如下列所示:
四十种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1、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3、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5、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6、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HIV);
7、系统性硬皮病;
8、严重克隆病。
9、脑中风后遗症;
10、良性脑肿瘤;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瘫痪;
14、严重帕金森病;
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6、语言能力丧失;
17、多发性硬化;
18、颅脑手术;
19、严重脑损伤;
20、重症肌无力。
21、急性心肌梗塞;
2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3、心脏瓣膜手术;
24、主动脉手术;
25、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6、严重心肌病;
27、象皮病;
28、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29、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0、严重冠心病。
31、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3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3、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34、严重III度烧伤;
35、双耳失聪;
36、双目失明;
37、多个肢体缺失;
38、严重阿尔茨海默症;
39、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40、坏死性筋膜炎。
十二种轻症如下列所示:
1.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3.轻微脑中风;
4.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6.视力严重受损;
7.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9.不典型心肌梗塞;
10.重度头部外伤;
11.糖尿病(至少已发生一项或以上合同约定的并发症);
12.轻度颅脑手术。
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我们将以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周年红利。周年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每年红利金额,并每年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周年红利的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并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发予您。
???? 分发红利当时,合同必须有效,且您已交清上一保险年度的应交保险费。
???? 只有当您交清第二个保险年度的保险费后,才可获得周年红利。
???? 周年红利将首先用于偿付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将按您在投保单上选择的下列任一方法处理:
?????? 1.??现金给付。
?????? 2.??支付保险费:可以用于支付合同的到期保险费。余额(如有)将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 3.累积生息:存放于本公司,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您要求给付时,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或保险合同终止时,我们将一并给付积存的红利。
???? 如果您未在投保单上选择任何选项,我们将按选项3处理红利。
?????? 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 合同在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不再享有周年红利的分配。
??????
合同为分红保单,可参与公司分红业务的盈利分配。我们将以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终了红利。终了红利是不保证的。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根据分红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终了红利,在保单终了时向客户进行给付。
??????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 1、满期终了红利
??????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若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满期终了红利。
?????? 2、理赔终了红利
??????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我们同意给付“身故保险金”且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理赔终了红利。
?????? 3、退保终了红利
?????? 在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从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您退保且合同已确定有终了红利可分配,我们将给付退保终了红利。
?????? 我们将按照完整的保险合同年度分配终了红利。合同在我们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不再享有终了红利的分配。若在我们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前本合同项下已产生有终了红利,我们将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一并给付。
??????
红利及红利分配
本公司坚持资产负债匹配和稳健的投资策略,从负债的特性着手配置各类资产的比例,并积极跟踪市场适度调整,严格控制和防范组合的风险,以长期稳定的收益回报客户。
本分红产品的红利来源主要包括死差、利差和费差三个因素,具体如下:
1、死差。分红产品的实际身故给付与产品定价假设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分红产品业务的总体质量。
2、利差。公司分红产品的实际投资回报率与定价假设投资回报率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投资运作的质量。
3、费差。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与产品定价时预计的公司运营费用之间的差异。影响该差异的主要方面是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大小。
在会计年度末,公司根据上述因素计算可分配盈余的数额,由公司董事会最终决定该年度用于红利分配的数额,以及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红利的比例(据《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您每年获得的红利是不保证的,会随公司的经营变化(死差、利差和费差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您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公司业务经营和投资运作的部分风险。
豁免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首次发生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一重大疾病后,您不需再支付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剩余保单年度的续期保险费,我们仍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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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工银安盛人寿超级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将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值。
特别提示您,附加合同终止时,其所属主合同同时终止。
责任等待期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等待期为90天;“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等待期为天。
“轻症保险金”责任等待期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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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犹豫期及退保
您收到主合同及附加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将主合同及附加合同退还我们。主合同及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及合同当日24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保险合同原件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24时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受到一定损失。
保险期间
工银安盛人寿超级御立方保障计划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主合同终止时,附加合同同时终止;附加合同终止时,主合同亦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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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程序及理赔文件
一、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
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如被保险
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受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
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
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二、申领“满期保险金”的,由您(或您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您或您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三、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被诊断为患有附加合同所指定的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4.??专科医生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
5.??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四、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交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资料,在扣除该年年度未交保险费后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七、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主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HPA)产品说明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附加合同约定之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我们按保单首页所载“每日
住院现金保障”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因每一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最高给付日数以日为限。
保险金给付限额(每份)(单位:人民币元)
(HPA)
-每日住院现金保障-
每日金额20
备注每次住院最高给付日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或因镶补牙齿或装设假齿、假肢、假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导致住院的;
七、??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视力矫正、选择性手术、天生畸形矫治;
八、??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九、??被保险人怀孕(包括正常或非正常)、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因人工受孕、不孕症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导致住院的;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管制药品或毒品;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马、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有艾滋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但您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保的除外);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七、??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和心理治疗的具体范围根据各地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或公布的范围确定);
十八、??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天内接受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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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等待期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附加保险或非连续投保附加保险时,等待期为30日;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发生住院医疗的,无等待期。
对在等待期内或附加合同生效之前的住院医疗,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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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和续保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非有另外的约定,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附加合同:
自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连续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您未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的,保证续保期间即终止。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当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及职业工种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附加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的;
2.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不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的;
3.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
4.主合同豁免保险费的;
5.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的。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续保,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如您仍按照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则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将于新的保证续保期间开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
犹豫期
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附加合同的申请,并将附加合同退还我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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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程序及理赔文件要求
一、申请“每日住院现金保障”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10日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卡、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
4.??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5.??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正式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处方等);
6.??其他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证明;
7.??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相应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8.??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五、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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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HPB)产品说明
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附加合同约定之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我们将在本次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内,并依据下述不同情形对应的赔付比例计算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各分项给付金额不超过保单首页所载最高给付金额。
实际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范围是指在住院期间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该费用必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
一、被保险人以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的,我们将根据下述不同情形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享有并使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经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80%
2.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已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经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40%
二、被保险人以未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的,我们按如下公式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已经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80%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和第三方所取得的住院费用补偿。
住院医疗费用分项
1.??住院手术医疗费用(SI)
(1)??手术费;
(2)??手术中所使用的手术材料费及手术室设备使用费;
(3)??麻醉费(包括麻醉操作费、麻醉材料及药品费)
2.??住院病床及膳食费(RB)
(1)??住院费(床位费);
(2)??膳食费(伙食费)。
3.??住院其他医疗费用(ME)
(1)??药品费(包括西药、中药、中成药类的费用);
(2)??治疗费(包括监护费、输血费、氧气费、透析费、震波费等);
(3)??诊疗费及会诊费;
(4)??检查及化验费;
(5)??材料费;
(6)??护理费;
(7)??救护车费(由救护中心派医院医院用车费)
(8)??其它未见于上述分类的住院费用。
注:膳食费(伙食费)和救护车费(由救护中心派医院医院用车费)不属于公费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但我们对此两项费用亦承担给付责任。
各项保险金给付限额(每份)(单位:人民币元)
(HPB)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项目
住院手术医疗
费(SI)
住院病床及膳
食(RB)
住院其他医疗
费(ME)
最高给付限额020080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疾病或遭遇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因牙齿护理、治疗或手术(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或因镶补牙齿或装设假齿、假肢、假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导致住院的;
七、??被保险人因美容手术、外科整形(但因意外伤害所致者,不在此限)、视力矫正、选择性手术、天生畸形矫治;
八、??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九、??被保险人怀孕(包括正常或非正常)、流产或分娩及其所引致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因人工受孕、不孕症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导致住院的;
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管制药品或毒品;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赛马、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有艾滋病;
十四、??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但您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且我们同意承保的除外);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七、??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和心理治疗的具体范围根据各地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或公布的范围确定);
十八、??被保险人在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天内接受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的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
责任等待期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附加保险或非连续投保附加保险时,等待期为30日;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发生住院医疗的,无等待期。
对在等待期内或附加合同生效之前的住院医疗,我们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期间和续保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金体安康住院医疗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除非有另外的约定,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生效日当日24时起至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一种终止情况发生之日24时为止。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
续保附加合同:
自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每连续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您未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续保的,保证续保期间即终
止。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当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及职业工种对应的费率收取保
险费后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但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附加合同自动
不再接受续保:
1.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65周岁的;
2.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不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的;
3.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
4.主合同豁免保险费的;
5.附加合同效力终止的。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续保,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如您仍按照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则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将于新的保证续保期间开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犹豫期
我们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算。
在此期间如果您确定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书面提出解除附加合同的申请,并将附加合同退还我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当日起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已收附加合同全部保险费。
但如果您或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则不得在上述规定的犹豫期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理赔程序及理赔文件要求
一、申请“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于出院后10日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卡、检查报告、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
4.??被保险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授权书或法定代理关系证明;
5.??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单证(包括医疗费用正式发票、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处方等);
6.??其他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证明;
7.??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相应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8.??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若需补充资料,以我们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算)。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五、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5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我们依照条款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将给付伤残等级对应给付比例乘以50,元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额外给付50,元“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我们将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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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年保险期间届满,若我们接受续保,则您可以按照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职业和年龄,根据我们当时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并交付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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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工银安盛人寿附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伤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猝死或遭遇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
????七、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八、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原子能武器、生物武器或化学武器。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伤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向未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伤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向您退未满期保险费。
注:面积图和线形图以左坐标轴数值为准,柱状图以右坐标轴数值为准。
利益演示图
利益演示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释说明:
●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且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该计划利益说明包含工银安盛人寿超级御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及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累积红利包括周年红利及周年红利存放在本公司产生的额外利息收益(按公司宣告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
●合同在已给付工银安盛人寿附加超级御立方多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后,不再享有周年红利和终了红利的分配。
●身故累积给付总额是指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时受益人所能够获得的利益总和,包括身故利益、累积红利及终了红利。
●退保金不包含当期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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