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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新联员工意外保险须知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一.保险对象:参保职员

二.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摔伤,烫伤,以及交通事故,雷击,火灾,爆炸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醉酒,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证件机动车,自杀,分娩,高风险运动等造成的伤害事件。

四.赔付标准:

1.意外身故: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2.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保险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金额的%给付保险金,最高给付人民币2万元;

注: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统筹的部分和交通事故肇事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五.索赔程序:

发生上述意外事件后,第一事件联系综合办保险办理专员焦振荣。

六.索赔材料

1.意外伤残赔偿:理赔申请书.门诊病历.门诊诊断书.各影像检查报告书(X光或CT报告书).残疾程度司法鉴定书.身份证原件保险金转账个人结算账户(账户所有人为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认为所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2.意外身故赔偿:理赔申请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或户籍证明),保险金转账个人结算账户(账户所有人为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认为所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赔偿:理赔申请书.门诊病历.门诊(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如住院需提供出院证.出院记录.病历.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身份证原件.保险金转账个人结算账户(账户所有人为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认为所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一.保险对象:参保职员

二.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摔伤,烫伤,以及交通事故,雷击,火灾,爆炸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醉酒,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证件机动车,自杀,分娩,高风险运动等造成的伤害事件。

四.赔付标准:

1.住院天数*元/天(最多不超过天)

2.理赔申请书.门诊病历.门诊(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如住院需提供出院证.出院记录.病历.身份证原件.保险金转账个人结算账户(账户所有人为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认为所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疾病身故

一.保险对象:参保职员

二.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因自身疾病身故

三.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醉酒,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证件机动车,自杀,分娩,高风险运动等造成的伤害事件。

四.赔付标准:

1.理赔申请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或户籍证明),保险金转账个人结算账户(账户所有人为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认为所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2.医院出示的死亡证明,住院记录,身份证原件.保险金转账个人结算账户(账户所有人为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认为所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疾病住院医疗

一.保险对象:参保职员

二.属于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给付的范围:首次投保90天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支出的符合社保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费,检查费,药品费,材料费,次年及时续保不受90天规定的限制。

三.不属于疾病住院保险给付的:挂号费.门诊费用及非经保险公司许可的药店费用。

四.给付标准:

符合社保基本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住院费用在社保报销后剩余部分按照%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最高给付金额为每人2万元/年,但此项保险金给付的金额不得高于职工个人自负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

五.索赔程序:

至综合办办理。

六.索赔材料:理赔申请书.门诊病历.门诊(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如住院需提供出院证.出院记录.病历.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身份证原件.保险金转账个人结算账户(账户所有人为受益人)以及保险公司认为所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重大疾病保险

一.重大疾病保险对象:参保职工

二.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赔付的范围: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三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如下

1

恶性肿瘤

16

心脏瓣膜手术

2

急性心肌梗塞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3

脑中风后遗症

18

严重脑损伤

4

重大器官移植或血干细胞移植术

19

严重帕金森病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20

严重Ⅲ度烧伤

6

终末期肾病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7

多个肢体缺失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3

语言能力丧失

9

良性脑肿瘤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5

主动脉手术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6

脑动脉手术

12

深度昏迷

27

严重多发性硬化病

13

双耳失聪

28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14

双目失明

29

严重重症肌无力

15

瘫痪

30

终末期肺病

三.赔付标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在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本附加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等待期90天。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上述情形或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四.索赔程序:

至综合办办理。

五.索赔材料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如病理报告).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5.保险金转账个人结算账户(账户所有人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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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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