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俗的说法,“确诊即付”应该是: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无直接关系。
也就是说,重疾险的赔付会有三种情况:一是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这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确诊即付”;二是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这就不能简单地理解成“确诊即付”了,因为确诊某疾病后,还要对其疾病的状态(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而且很多鉴定会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常见天)。三是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或治疗),这也不能简单地理解成“确诊即付”,因为必须是实施了某种具体的手术,保险公司才会赔付。年8月1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了我国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范》对25种常见重大疾病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要求保险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15、瘫痪——永久完全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在以上列明的25种重大疾病中,哪些病种并非是通常理解的“确诊即付”呢?主要有以下这些:
这些非“确诊即付”的病种基本分为两种原因:
一种是该病种本身就是一种“手术”或“治疗方式”,则其赔付条件必须是进行了相关的手术,才能进行赔付,所以不能叫“确诊即付”;还有一种就是疾病的状态必须在一定的时间(比方天)后鉴定的结果才算是稳定的状态,所以这些病种的赔付肯定也不符合“确诊即付”的概念。所以,平常很多人说的重疾险是确诊即付的,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严谨的说法是:有些病种是确诊即付,有些必须做完手术后才进行赔付,还有一些是确诊且经过一段时间鉴定符合赔付标准后才会赔付。当然,这种“确诊即付”的说法也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因为相对医疗险,重疾险是一种比较新的险种,很多人一听说“重大疾病”保险,会本能的联想到更常见的医疗险(报销型),所以很多营销员提“确诊即付”这个概念,更多的是为了将“给付型”的重疾险与“报销型”医疗险进行区别,毕竟医疗险都是在发生了医疗行为,且有相关治疗费用的发票单据后,才能报销,而重疾险则更多是按照疾病的发生与否进行赔付,而与治疗费用无关。通过以上分析和解读,你应该明白了“确诊即理赔”,并不适用于所有种类的重大疾病,具体的理赔范畴和相关标准,其实在保险产品条款中均有非常明确的说明,所以还是“一切以条款为准”。本文来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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