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三年期)
实施细则
什么叫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
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参加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进行申请。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参加活动的规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66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2.本活动保障期为三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四份本活动,超出份数视为无效。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6.首次确诊时间以病理检验报告诊断日期为准。
?保障待遇
(1)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规定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不享受领取重大疾病的互助金待遇;
(2)在本活动生效30日后90日(含)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规定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元(每份),本期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3)在本活动生效90日(不含)后,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规定的2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10,重大疾病互助金,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终止。
(4)参加本活动前已患有本活动规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的会员,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5)对参加本活动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续保时,对既往疾病不再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重大疾病25个种类
1、急性心肌梗塞
2、冠状动脉搭桥术
3、恶性肿瘤
4、终末期肾病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6、白血病
7、良性脑肿瘤
8、严重烧、烫伤
9、瘫痪
10、多个肢体缺失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12、双目失明
13、语言能力丧失
14、重症帕金森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心脏瓣膜移植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2、深度昏迷
23、双耳失聪
2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不享受情形: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9.医疗事故导致的;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13.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14.医院误诊;15.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申领程序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2.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3.会员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4.其它必要的与确认保障待遇相关的证明和资料;5.会员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1、合肥市互助保险办:
2、经开区总工会及各社区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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